厨余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就近就地自行处置为辅。城镇地区现有以及农村地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运行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等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作业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持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落实鼠、蝇、蚊、蟑螂等消杀措施。
(四)保持设施、设备干净、整洁、完好。
(五)安装臭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六)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箱密闭,装、卸料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不得有污水、垃圾、污渍。
(七)处理产物应当堆放整齐、不积存。
(八)当日产生的厨余垃圾须当日处理,残余物应当无害化处理或及时交给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地区采用堆肥、制沼或与农业有机废弃物联合处理等方式,因地制宜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就地消纳。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处置对象类别、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三条 停止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按规定投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通知产生者按规定投放,确保厨余垃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职责分工对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和查处。鼓励公众参与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