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就近就地自行处置为辅。城镇地区现有以及农村地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第七条 开展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联合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参与方均负有管理责任。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责任主体可以委托企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也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处置,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工艺技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运行稳定,安全可靠,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
采用生化处理机处置的,设备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应当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的要求。
第九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应当满足下列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环境保护、排水等手续。
(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禁将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厨余垃圾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前须进行预处理,排放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现行水质标准。排入自然水体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的要求。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