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利用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园林绿化业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和餐厨垃圾生产有机类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炭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推动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健康土壤培育,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推动绿色低碳农业发展和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机类肥料产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利用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园林绿化业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和餐厨垃圾生产有机类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含有机肥料〔NY/T 525〕、生物有机肥〔NY 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下同)、生物炭基肥料(NY/T 3041)、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土壤调理剂(NY/T 3034)等,推动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
鼓励建设畜禽排泄物、秸秆等收集处理中心,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类肥料生产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大有机类肥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各地要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施肥服务组织,开展有机类肥料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施用、统一技术指导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意愿、有实力、有技术的服务组织参与施肥服务,促进有机类肥料的普及应用。各级扶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施肥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把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土壤健康行动、耕地地力培育、垦造耕地后续培肥等项目的实施内容,引导项目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施用有机类肥料、减少化肥投入,带动周边农户科学施用有机类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