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远资环保 | 发布时间:2021-05-20 | 1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