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七)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30座以上每月每车28元;30座及以下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缴纳方式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